北京、上海两地办理一类产品备案注意事项

2021-03-11 09:39 admin

着8月1号新版《分类目录》实施的实施,据了解北京市和上海浦东新区两地对一类产品备案也有了新的要求,以下是具体细节:
 

北京市药监局

2018年8月1日前申请人已完成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的,其备案凭证继续有效。新《分类目录》涉及产品类别由一类调整为高类别的,备案人应当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,应于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注册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。自2019年9月1日起,对于未取得分类调整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而进行生产的企业,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0号)有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 

上海市浦东区药监局

按照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0号)和《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14年第26号)之规定:
1、企业在完成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后,发放《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告知承诺书》,告知企业应尽快完成生产备案,如企业在3个月后仍未完成生产备案,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行飞行检查;
2、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企业完成备案后3个月开展现场全项核查,如发现备案与实际不符,将依法查处。